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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状告刘欢案终审改判 刘欢不侵权
作者: 历智宇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更新: 2006-9-4   点击:

  中国法院网讯  2005-12-16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李征告刘欢、上海声像出版社、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决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在《北京青年报》上就涉案侵犯李征署名权的行为向李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李征经济损失四千五百元。驳回李征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征原审诉称,李征为刘欢拍摄了200余张人物图片并交付刘欢,按约定,李征拥有这些图片的著作权。后来,李征发现在《刘欢 经典20年 双白金珍藏 锦集》的宣传海报上以及《双白金》首发仪式的背景图案上使用了自己为刘欢拍摄的图片,但未署名。李征认为,刘欢提供图片,上海声像社、新索公司共同作为发行单位,三者共同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李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相关费用24083.6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索音乐公司、刘欢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李征的署名权,因此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在《北京青年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新索公司、刘欢赔偿李征经济损失四千五百元。

  一审判决后,刘欢不服原审判决,主张其在本案中没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上诉至二中院,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李征的各项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征对涉案的两幅图片享有著作权,其中包括在作品上署名,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根据约定,被上诉人李征和上诉人刘欢之间就涉案图片形成了许可使用关系,刘欢享有终生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

  刘欢将涉案图片提供给新索公司的行为表明,在刘欢与新索公司之间形成了许可使用涉案图片的法律关系,许可使用范围包括涉案专辑、涉案海报及涉案发片会。刘欢在提供涉案作品的同时已经告知新索公司涉案图片的作者为李征,该行为表明刘欢在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的时侯已经对维护相关著作权人利益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新索公司具体使用涉案作品过程中未予署名的问题上,刘欢与新索公司之间不存在共同的过错,因此刘欢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新索公司在涉案海报和发片会上使用涉案图片均未予署名,侵犯李征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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