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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介
作者:   来源:   更新: 2006-9-4   点击:

  19世纪,西欧尤其是法国涌现出许多大文学家、大艺术家,他们创作的大量脍灸人口的作品流传到世界各地,这些国家开始相应地也就重视版权的国际保护。1878年,由雨果主持在巴黎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建立了一个国际文学艺术协会。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原始签字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1887年9月5日签字国互换批准书(只有利比里亚没有批准),公约3个月后生效(1887年12月),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并选出了联盟的国际局,规定了以后参加国应履行的手续,公约的修订程序。

  《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美国也派代表参加了1886年大会,但因当时美国的出版业远不如英法等欧洲国家发达,参加公约对美国不利。所以,美国代表便以该条约的许多条款与美国版权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国国会的批准为借口,拒绝在公约上签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参加伯尔尼联盟,成为第80个成员国。

  截止2002年7月15日,共有149个国家批准或承认这个公约的不同文本,参加了这个联盟。

  《公约》自生效以来曾进行过7次补充和修订:

  1896年,公约成员国代表在巴黎举行了一次增补公约内容的会议。增补的主要内容有:1.国民待遇原则将不仅适用于公约成员国国民,而且适用于将其作品于公约成员国首次出版的非公约成员国国民。2.对“出版”下了定义,指出仅有“间接传播方式”(复制)属于出版,展览、演出等“直接传播方式”不属于出版。3.延长了翻译权的保护期。

  19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改变了公约原有的大部分条款。主要的变动有:1.取消了对出版权国际保护所要求的一切附加标记或手续,实行“自动保护”原则。2.扩大了受公约保护的客体的范围。3.规定把翻译权保护期延长到与作品整个版权的保护期相同。4.确定了作品整个版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爆发时,对公约作了第二次增补,旨在对交战中的敌对国不保护或降低保护其国家的作品予以报复。增补的内容是:对于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又不在本国居住的外国作者,即使其作品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也可以对其保护作某些限制。

  1928年第二次修订公约,增加了下列内容:1.对广播作品开始保护。2.把口头作品归入受公约保护的范围。3.宣布对作者的“精神权利”给予保护。4.对公约的褓条款追溯效力。

  1948年,对公约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下列内容:1.国际法的规范对于成员国国内法来讲,应处于制约地位。2.将实用艺术品增加为公约保护的对象。3.将文学艺术作品的汇集(如百科全书、资料汇编)增加为公约保护的对象。4.法律条文、政府文件及其译本被列为“可保护”对象。5.对广播作品的保护方式进一步具体化。6.对“合理使用”及其他限制版权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7.把“追续权”列为“可保护”内容。8.对“出版”下了进一步的具体定义(即:必须以制作大量复制本并使公众可以获得的方式进行传播)。9.对“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10.对不同作品的保护期的计算方法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第四次修订《伯尔尼公约》的大会。在这次修订会上通过了一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议定书”。由于可能被发展中国家使用的作品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所以这个议定书一直没有被发达国家所承认。又由于斯德哥尔摩文本规定了议定书仅能约束承认它的那些成员国,所以在实际上这个议定书起不了什么作用。到1971年修订《伯尔尼公约》时,该文本在第29条之二及第34条第(二)款中,对斯德哥尔摩议定书作出了失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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